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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运输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船舶,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警示标志和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条 托运烟花爆竹应当向承运人出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起运地点、送达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或者航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途中,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严禁吸烟、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第九条 装卸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轻拿轻放,严禁摔、掷、碰撞、拖拉。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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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00:43:58